(2015)嘉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自恕与李本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恕,李本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李自恕。被告:李本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恕诉被告李本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自恕于2015年5月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自恕负担62.50元。审 判 长 鲁守学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