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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自恕与李本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恕,李本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李自恕。被告:李本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恕诉被告李本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自恕于2015年5月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自恕负担62.50元。审 判 长  鲁守学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