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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农民,住莱西市。被告石某某,女,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锡文人民陪审员  薛孟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