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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俊富与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富,石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陈俊富,农民。被告石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富与被告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