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四会市程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健明电器厂、伍锦垣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程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健明电器厂,伍锦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程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靳胜利。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健明电器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投资人:伍锦垣。被执行人伍锦垣。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健明电器厂、伍锦垣尚欠申请执行人四会市程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2079.62元。案件受理费3325元及财产保全费222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健明电器厂、伍锦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