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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春杰诉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杰,南竹松,全红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崔春杰,男,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延吉市。被告:南竹松,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被告:全红日,男,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杰与被告南竹松、全红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春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春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崔春杰负担。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