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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申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柏炎与袁东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东明,李柏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袁东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柏炎。再审申请人袁东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柏炎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黄民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袁东明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袁东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东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戍徽审判员  费美萍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盈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