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宏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与刘忠洋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宏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XX,男。被告:刘忠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我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