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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异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建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异议字第12号异议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以下简称“皇庄村村委”)。法定代表人尤步乾。委托代理人黄九德。申请执行人房建杰。委托代理人刘慧。委托代理人张立民。被执行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头村村委”)。法定代表人周汝山。本院在执行房建杰与杭头村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皇庄村村委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皇庄村村委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