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翟所兰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65号翟所兰: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历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318号行政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你的居住地在本市历城区辖区内,历城区分局作为你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你在北京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教育后,仍多次到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历城区分局认定你扰乱中南海周边的公共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历城区分局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