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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国明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8号罪犯郑国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国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39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郑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国明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款项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国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