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柏某甲,女。被告:柏某乙,男。系柏某甲父亲。被告:汪某某,女。系柏某甲母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柏某甲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