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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6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柏某甲,女。被告:柏某乙,男。系柏某甲父亲。被告:汪某某,女。系柏某甲母亲。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柏某甲、柏某乙、汪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柏某甲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