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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伟与张群芳,杨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杨福安,张群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622号原告沈伟,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志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安,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群芳,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诉被告杨福安、张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