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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世兴与于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兴,于叶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朱世兴,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于叶宏,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兴与被告于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兴撤回对被告于叶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世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