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世兴与于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兴,于叶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朱世兴,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于叶宏,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兴与被告于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兴撤回对被告于叶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世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