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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奇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涛(特别授权),男,1968年8月3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毛惠敏(普通授权),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李奇奇,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奇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