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自华与李明启、郭昌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杜自华,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汉,安徽省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启,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昌民,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静,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坤,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信,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自华与被告李明启、郭昌民、王静、姜坤、刘学信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争议较大,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