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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照明、程娟与程娟、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明,程娟,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李照明,男。被告:程娟,女。被告: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与太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永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明与被告程娟、日照伟力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原告李照明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