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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尹业万与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业万,程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尹业万,武汉市江夏区电石厂退休职工。被告程长贵,1941年8月有2日出生,武汉市江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万诉被告程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业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业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业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业万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