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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路正齐与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正齐,刘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736号原告路正齐。委托代理人胡世香。被告刘新伟。原告路正齐与被告刘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世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正齐诉称,被告刘新伟婚前婚后期间以各种借口向原告路正齐借款共计人民币151800元,2014年离婚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962号判决书已作出判决,判定刘新伟偿还路正齐债务共计151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新伟偿还借款15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新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被告刘新伟向原告借款215600元。2014年11月2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215600元中88000元为被告刘新伟个人债务,1276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路敏和被告刘新伟平均负担。另查明,路敏系原告路正齐之女。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借条及原告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路正齐向被告刘新伟主张其应偿还的个人借款88000元及夫妻共同债务127600元的一半即63800元,共计151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路正齐借款151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庆文代理审判员  张业斌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