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刘春茂、汤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友焦,行长。委托代理人柯峻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员工。被告刘春茂,男,33岁,汉族,住大田县均溪镇。被告汤红梅,女,29岁,汉族,住大田县均溪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告刘春茂、汤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原告对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