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争鸣与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争鸣,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40号原告:郭争鸣。被告:单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争鸣与被告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