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涂爱环与龚陈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52号原告涂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龚某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本案受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龚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宁德市寿宁县,本案应由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龚某某的住所地为宁德市寿宁县某镇某村某路某号,故本案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龚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寿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敏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