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执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亿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亿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保字第475-1号申请人:安徽亿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99948-7。法定代表人:李廷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韩顺新,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亿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韩顺新的银行存款1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