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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日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强,王志寿,李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强,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毕郭镇西万福庄村。被执行人王志寿,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向阳区福寿居2号楼。被执行人李洪芳,女,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向阳区福寿居2号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招城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寿在中国工商银行招远支行6222031606001578XXX帐户存款35万元,现因划拨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寿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