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8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成群与北京金信恒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群,北京金信恒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8746号原告崔成群,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京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信恒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法定代表人陈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云,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崔成群与被告北京金信恒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金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北辛庄东方忠益工业园,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加工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崔成群与金信公司均认可合同履行地和金信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通州区辖区内。金信公司实际在北京市大兴区经营,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金信恒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