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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玉果与孟希华、王士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希华,王士俊,孙玉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希华。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俊。委托代理人付英忠,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果。委托代理人王平。上诉人孟希华、王士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4)沾下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孟希华、王士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英忠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孟希华、王士俊的代理人付英忠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邮件已被签收,应视为送达上诉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希华、王士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现文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