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城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十字街777号,组织结构代码:75678968-9。法定代表人:徐长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太良、徐瑞荣,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周勇,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井冈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江西民航蓝天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