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被执行人龚真良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玲,龚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执行人龚真良,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龚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50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龚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