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领波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领波,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95号原告王领波,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天奕商厦。法定代表人:刘永志职务:董事长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大街天奕商厦。负责人:王艳丽职务: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领波诉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临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领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