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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陆少坤与郑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少坤,郑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陆少坤。被告郑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少坤诉被告郑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少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少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陆少坤负担。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