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寇小铭与杨彦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寇某,男,回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被告:杨某,女,回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950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东迪代理审判员 金爱民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