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宋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