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袁纯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纯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0号罪犯袁纯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纯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袁纯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袁纯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袁纯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纯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22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8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0月、2014年9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纯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袁纯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