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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与黄秀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黄秀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住所地东丽区十七路终点站西。法定代表人马敬芳,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与被告黄秀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丽新供热站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丽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