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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颜艳青与郝闻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40号原告:颜某,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郝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