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添丁与漳州绿岚兔业有限公司、黄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陈添丁,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绿岚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银和村天宫顶。法定代表人李惠连,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云,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省水城县,现住漳州绿岚兔业有限公司。被告黄炳文,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添丁与被告漳州绿岚兔业有限公司、黄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添丁撤回对被告漳州绿岚兔业有限公司、黄炳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9元,由原告陈添丁负担。审判员黄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