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桂与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育阿,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万海强,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委托代理人:唐富国,海口市秀英区西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明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陈桂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4)秀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端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蓉、陈���夫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桂户籍所在地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文明村,系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4月1日,陈桂与四川省渠县清溪场镇建国社区居委会居民罗伟登记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文明村民小组,并参加文明村民小组农村合作医疗。2014年10月30日,四川省渠县清溪场镇建国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陈桂未将其户口迁入该居委会,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另查明:文明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2013年1月20日,文明村民小组作出《2013年征用山地补偿款发放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2月1日作出《取款申请书》,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10000元,向陈桂发放征地补偿款5000元。2013年3月1日,文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转账���请书》,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元,但未向陈桂发放。2013年7月19日,文明村民小组作出《2013年征用土地补偿第三次发放分配方案》,并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转账申请书》,向村民每人发放征用山地款100000元,只向陈桂发放征用山地款20000元,未向陈桂发放征用山地款80000元。2014年1月17日,文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转账申请书》,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20000元,但未向陈桂发放。2014年3月7日,文明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转账申请书》,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8000元,但未向陈桂发放,上述款项共计115000元未向陈桂发放。遂成讼。陈桂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文明村民小组向陈桂支付征地补偿款115000元;二、诉讼费由文明村民小组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及其他土地收益款;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桂以其具有文明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为由,起诉要求文明村民小组向其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因此,陈桂是否具有文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点,亦系判定陈桂可否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的关键及先决问题。陈桂虽嫁入城镇,但户籍仍在文明村民小组,并参加文明村民小组农村合作医疗,且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故可认定陈桂具有文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桂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以支持,文明村民小组应当向陈桂发放征地补偿款115000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文明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桂支付征地补偿款115000元。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文明村民小组负担。上诉人文明村民小组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意见的适用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照此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确定时还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则不应支持。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其第4条第(2)项规定:“‘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第(3)项规定:“‘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10条规定:“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凡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规定,外嫁女起诉原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首先应举证证明她们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其第12条对“空挂户”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仅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宪法、婚姻法规定,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基础;夫妻是家庭的核心。人因出生而成为一个家庭的成员,因合法婚姻而组建一个新的家庭。4、法律规定社会保障机构是管理城乡社会保障的单位。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凡单位用人都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保。判定一个人是否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应以社会保障机构的登记及其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有单位用工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应当补办,而不应当认定为没有参保。二、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文明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在2012年4月9日。此前已丧失或未具有文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无权要求文明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三、原判决认定陈桂20**年4月1日婚后仍然具有文明村民小组村民资格的错误。1、原判决认定陈桂婚后仍为文明村民小组村民的第一个理由是陈桂的户籍在婚后仍在文明村。但是户口本显示,陈桂在文明村民小组的户口登记为“未婚”,证明这户口登记反映的是陈桂在结婚前的工作、居住、生活情况。依照法律,婚姻改变家庭,陈桂户口登记未随婚姻而重新登记,不能证明陈桂婚后仍属于文明村民小组村民。陈桂在文明村民小组的户口实质就是“空挂户”。2、原判决认定陈桂婚后仍为文明村民小组村民的第二个理由是陈桂婚后仍在文明村民小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是依照相关规定,有农村户口者都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陈桂留有婚前的户籍,其是否在文明村民小组参加合作医疗,显然不能证明其是否为文明村民小组村民。3、原判决认定陈桂婚后仍为文明村民小组村民的第三个理由是陈桂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其相关证据只有陈桂提交的其丈夫罗伟一个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清溪场镇建国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一个居委会的证明来��定一个人是否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系统,没有社会保障机构的证明,原判决的认定是错误的。另外,罗伟另有一个身份证证号为51303XXXXX,居住地为四川省渠县清溪场镇新田村二社,有四川省渠县清溪场镇新田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证明》为证。原判决选择用上述居委会的《证明》,不顾罗伟有双身份的事实,其倾向性实在可怕。四、按照维护善习良俗的乡规民约的规定,陈桂未婚与外村人同居生育,等同于出嫁外村。据村民举报,陈桂在与罗伟登记结婚前已同居生育,这种情况,按照我们农村的乡规民约,应认定陈桂在与罗伟同居生育时就等同于出嫁,相应的她就丧失文明村民小组村民资格了。社会道德、善习良俗对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我国社会道德、善习良俗显然否定未婚生育,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维护社会道德、善习良俗的乡规民约。应认定早在其结婚之前,陈桂已丧失文明村民小组村民资格。五、农村情况的复杂决定了发放征地补偿费时有各种照顾性的分配发放,法官随意否定农村自治决定的方案,使本为被照顾(赠予)者反而成了超级村民,违法且给农村带来严重问题。农村情况复杂,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问题本就难以理清。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在1984年确定,当时许多农民为减少农业税负担,在登记承包地亩数时都普遍比实际占有田地亩数登记得少,在征地时政府也根据该现实,不按照承包证登记的亩数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而按照实际测量的亩数发放。但是在实地测量中,许多农民为多得补偿安置费,纷纷扩大指认其承包地范围,将其他村民承包地、集体所有的场地、道路、田埂、林木、水渠等用地和未分配的荒山坡地指认为他们的承包地,造成了实际测量不实。其次由于承包地三十年���变,承包地未随人口的出生、婚嫁而随时调整,1984年后出生的、嫁入或入赘的人在承包证上都没有土地,但是这些人又都是要依靠本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原在承包证上登记了姓名的人和原有农村户口的人,因各种事由而丧失了原有村民资格,他们已不依靠原所在村土地生活,而他们也以原有承包地或户口还在某农村为由来要求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另外还有许多人在见到有大量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后纷纷设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要求分配,等等。许多问题的出现,致使纷争大起。鉴于这些情况,我们农村在决定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费时严格谨慎认定资格,以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并采取多次发放、采用多个标准、给予照顾性(赠予性)分配的办法,如决定对于在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前已嫁出村外的妇女(外嫁女)也���顾赠予分一些钱;对原具有村民资格且在土地承包证上登记了姓名的人,不管是否在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已丧失村民资格,一律照顾分给一定数额的款项,等等。希望予以平衡,化解矛盾。在我国,甚至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婚姻上,女到男家是正常情况,男到女家是特殊情况。事实上大家都把嫁到男方家的女子当做嫁入地集体组织中的一员,认可的她们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中一员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秩序。有秩序,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如果是男方入赘的也一样。我们农村本尊重妇女,对仍为本村村民的原生女子和嫁入女子,与本村男性村民完全一样的分配征地款;对已嫁出村的女子则给予照顾性(赠予性)的分配。开始大家没有异议,公示分配方案并征得政府同意后发放了款项,外嫁女都已领取了款项。但是之后有人鼓动��地嫁出村的女子,利用虽嫁人但并没有迁移户口(她们的户口上仍是“未婚”)的状况,要与未嫁女子和嫁入的媳妇一样,分配征地补偿费。而原审判决否定村民的自治方案,引发秩序的混乱,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被上诉人陈桂辩称:一、陈桂具有文明村民小组村民资格,即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1、陈桂出生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内,并入籍在村内,至今户籍末变化。陈桂从小至今,一直居住在本村,参加文明村民小组所在地的生产、生活,并参加了村民的政治民主活动,参加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等,履行了村民的职责。由此可见,其已经具有文明村民小组成员的资格。另外,陈桂取得文明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9月11日,文明村民小组发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每位分配款10万元,陈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分得10万元,可见,陈桂具有文明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2、文明村民小组作出《文明村民小组征用山地补偿款发放分配方案》已经认可陈桂为其成员的资格。2013年2月4日每人发放款1万,文明村民小组只发放给陈桂50**元,2013年9月1日每人发放款10万,文明村民小组只发放给陈桂2万元,由此可见,文明村民小组在该方案中已经明确了陈桂具有其成员的资格,只不过认为陈桂是外嫁女才给予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文明村民小��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另查明,海口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0日印发《关于预征收秀英区石山西秀镇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主要内容为:政府决定征收秀英区石山西秀镇3741.40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美安科技新城(一期)新海物流园项目,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公布,要求被预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秀英区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能否分配文明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判断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依法取得文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标准。本案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款方案的时间是2012年4月10日。陈桂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在文明村民小组,系农业家庭户口,其婚后户籍未迁出文明村民小组,并参加文明村民小组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事实,文明村民小组虽不认可陈桂提出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足够反驳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亦应提供反驳证据。然而文明村民小组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文明村民小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综合陈桂户籍仍在文明村民小组等证据认定陈桂具有文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村民同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和文明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端明代理审判员 袁 蓉代理审判员 陈立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