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少华、方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徐少华,方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徐少华。被执行人方玉勇。本院在执行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少华、方玉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少华配偶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方玉勇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目前也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9200.2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百商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5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