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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廊坊市盛隆砼业有限公司、赵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田,廊坊市盛隆砼业有限公司,赵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刘玉田。委托代理人邢少文、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盛隆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仇庄乡大王务四村。法定代表人赵东泽,职务经理。被告赵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田诉被告廊坊市盛隆砼业有限公司、赵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玉英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锦城小区5-3-1602室房屋一套。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