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华斌与柯亚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25-1号申请人:孙华斌。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柯亚平。本院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孙华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华斌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柯亚平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王伟所有的鄂C×××××号宝马越野车的查封。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