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振海与被告张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振海,张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91号原告魏振海,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松原市。被告张钺,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海与被告张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源江路支行,帐号为602480001203521599的银行账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源江路支行,帐号为602480001203521599的银行存款,每月冻结1000元直至额满52000元止。二、扣押魏振海所有的发动机号为C70300951A、车牌号为吉J1R7**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扣押期为1年。扣押期间内,车辆由魏振海保管,未经本院允许,禁止对被扣押的车辆进行变卖、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振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