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郝坎民与华阴市华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坎民,华阴市华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郝坎民,男,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应龙,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阴市华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觉民,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坎民与被告华阴市华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坎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郝坎民负担。审 判 长 肖 鹏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