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艾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