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艾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