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韩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福祥诉周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祥,周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韩民初字第35号原告:杨福祥,男,生于1957年6月29日。被告:周涛,男,生于1994年4月19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公司,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亚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祥诉被告周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福祥承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