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后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后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2号罪犯梁后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州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后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00元。该犯系主犯。本院分别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8日起异动后至2016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后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5分。2013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后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