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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福昌电子与康念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康念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金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莉莉,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念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xxxx,身份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骆伟新,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念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国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