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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明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47-1号原告:姚明,男,200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李雪梅,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2619930。法定代表人:郭艳阳。住所地:城关镇金色家园66幢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