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瑞春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王瑞春,女,1935年9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靖宇县三道湖镇。被告: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玉,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刘惠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春诉被告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