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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林章与吴宗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赵林章,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8日,务农。被执行人:吴宗海,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9日,务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宗海所有的川H76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吴宗海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