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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崔福印代理审判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