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崔福印代理审判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