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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武祥与李世贵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祥,李世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749号原告武祥。被告李世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祥诉被告李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世贵投资的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院内地磅和磅房各一个、装载机六辆,并用落梅桂位于朔州市开发区双拥街南侧军苑小区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世贵投资的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院内地磅和磅房各一个。查封被告李世贵投资的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院内装载机六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玲 搜索“”